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郭水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
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正事
項如下:
一、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之設立許可函。
二、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主事務所所在地已經變更登
記為「臺北市○○區○○○路○段0號3樓之19」之最新法人
登記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