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16號
TPDV,104,法,16,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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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郭水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
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正事
項如下:
一、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之設立許可函。
二、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主事務所所在地已經變更登
  記為「臺北市○○區○○○路○段0號3樓之19」之最新法人
  登記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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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