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申學庸即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訂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此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該會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 件修訂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9 屆董事會第6 次會議會議記錄、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 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訂對 照表「修訂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主管機關即文化部對於財 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訂 對照表「修訂條文」所示內容乙節並無意見,並要求儘速向 法院辦理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登記事宜等情,有文化部民國 103 年12月11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