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葉葆真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致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佐昶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萬8,
150元【遺囑所列贈與被告葉佐昶之三筆房地價額分別為811萬2,
000元、93萬6,000元及6萬4,600元,合計為911萬2,600元,原告
之應繼分則為1/4,計算式:9,112,600×1/4=2,278,15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原告前已繳納3,000元,尚餘2萬57
2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