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曹詠宣代 理 人 葉淑珍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行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預納,逾期不預納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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