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親權行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4號
TPDV,104,家親聲,4,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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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曹詠宣
代 理 人 葉淑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行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預納,逾期不預納者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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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