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4年度,3號
TPDV,104,家暫,3,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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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暫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萬龍
      陳萬泉
      陳萬裕
      陳萬坤
      陳萬祥
      陳建助
      翁陳秀鳳
相 對 人 陳庚星
關 係 人 劉月霞
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1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前,禁止相對人或關係人劉月霞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暫時處 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不得 核發。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 於為監護宣告前,得為禁止關係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家事非訟事件暫 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16條第1項第3、4款亦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係相對人之子,聲請人之母去世後 ,相對人於民國66年2月7日與關係人劉月霞再婚,育有子女 陳吟玲陳琪媚。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由 聲請人陳萬龍使用1樓、相對人與劉月霞居住於2樓,3樓由 陳吟玲陳琪媚居住,4樓由聲請人陳萬龍全家居住,迄今 已30餘年,房屋稅、水電費均由聲請人陳萬龍負擔,相對人 曾表示將來由配偶、子女共同繼承。相對人現高齡92歲,有 失智情況,無法為意思表示。惟聲請人於104年1月6日因收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辦贈與稅免稅通知,始發現劉月霞違背 相對人意願,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夫妻贈與方式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已涉偽造文書之嫌,且侵害相對人之權益, 為保障相對人財產權益,依法聲請暫時處分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院104年度 監宣字第11號),而相對人申請就其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所 示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准,業據 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04年1月6日、8日之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函等件為證,並到庭陳明在卷(見 本院104年1月9日訊問筆錄),堪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現有辦理夫妻贈與之情形,至104年1月8日尚為相 對人所有。斟酌相對人因有監護宣告事件繫屬中,為避免其 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如因夫妻贈與而移轉登記為關係人 劉月霞所有後,關係人劉月霞另為處分,損及相對人之財產 權益,有立即核發暫時處分,以保障相對人權益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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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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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71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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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台北市│
│ │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45號;權利範圍:1分之1) │
├──┼─────────────────────────┤
│ 3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台北市│
│ │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45號2樓;權利範圍:1分之1) │
├──┼─────────────────────────┤
│ 4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台北市│
│ │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45號3樓;權利範圍:1分之1) │
├──┼─────────────────────────┤
│ 5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台北市│
│ │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45號4樓;權利範圍: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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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