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70號
TPDV,104,司票,770,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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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邦實業有限公司姚志鵬余秋芳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起息日之公告定儲利率表及陳明適用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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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