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隆精密有限公司、余博聖、營豐科技有限
公司、余清湶、鍾素珠、余曉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鴻隆精密有限公司、營豐科技有限公司均已解散,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
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提出2紙本票,應分別載明其相對人,請提出附表
(應分別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
起算日、請求利率及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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