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23號
TPDV,104,司票,723,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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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隆精密有限公司余博聖、營豐科技有限
公司、余清湶鍾素珠余曉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鴻隆精密有限公司營豐科技有限公司均已解散,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
  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提出2紙本票,應分別載明其相對人,請提出附表
  (應分別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
  起算日、請求利率及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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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隆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