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581號
TPDV,104,司票,1581,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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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盧曉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元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
  額(「新臺幣250.56元」或「新臺幣25,056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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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