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21號
TPDV,104,司促,921,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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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凱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許凱超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 本金債權:新臺幣19,436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40 元整( 103/8/5
  -103/9/9按18.25%) 。(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9,436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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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