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之稅捐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0年度,5號
KSEV,90,雄小,5,200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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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號
  原   告 永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董鼎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車之稅捐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三日起將其所有之車號YR-六九九號營 業小客車,靠行在原告公司營業,雙方約定被告應負擔上開車輛之一切稅捐及交 通違規罰金、車輛保險費、管理費等,被告自八十六年起即未按期給付上述費用 ,計至八十九年止,共積欠新台幣(以下同)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元,除前給付七 萬元外,尚有二萬六千六百五十元未給付,為此,求為判令被告給付其中一萬三 千二百八十二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等語。被告則以:伊有讓原告將前述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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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輝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