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㦤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劉金標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陳明正確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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