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9號
TPDV,104,司促,819,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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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姚志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肆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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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