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5號
TPDV,104,司促,805,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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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國忠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3419│     │9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朱國忠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721 │     │2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緣債務人朱國忠於92年09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190,77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現金卡】期前利息0元。
  【信用卡】期前利息634元,自民國103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
  103年12月28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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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