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57號
TPDV,104,司促,757,2015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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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亭亞、林 昀、林 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盧亭亞、林昀、林暘發支付命 令,惟因本件相對人似未合於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應無代 位繼承權,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日內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林添福之母林陳聆 娘之戶籍謄本及其住所資料,該裁定於104年1月21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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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