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57號
TPDV,104,司促,757,201501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亭亞、林 昀、林 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
  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
  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似未合
  於上開規定,應無代位繼承權,除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
  繼承人林添福之母林陳聆娘之戶籍謄本以證明尚存而認有繼
  承權外,其餘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請查報林陳聆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住所資料,逾期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