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亭亞、林 昀、林 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
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
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似未合
於上開規定,應無代位繼承權,除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
繼承人林添福之母林陳聆娘之戶籍謄本以證明尚存而認有繼
承權外,其餘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請查報林陳聆娘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住所資料,逾期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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