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陶振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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