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界蛋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10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38,69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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