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水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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