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0號
TPDV,104,司促,470,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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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水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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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