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德森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伍仟伍佰壹
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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