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5號
TPDV,104,司促,435,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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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德森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伍仟伍佰壹
  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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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德森樂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