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9號
TPDV,104,司促,419,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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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黃巧萍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4,321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
  64,154元整(2007/9/22-2014/12/31按19.89%)。(三)逾期費
  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
  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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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