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黃巧萍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4,321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
64,154元整(2007/9/22-2014/12/31按19.89%)。(三)逾期費
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
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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