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3號
TPDV,104,司促,413,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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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育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債務人吳育林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211元,專案補償款22,642元
  ,共計新臺幣36,85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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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