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9號
TPDV,104,司促,399,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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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燕月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亞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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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