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珍律師(即陳森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拾肆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
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就管理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叁拾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肆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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