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4號
TPDV,104,司促,294,20150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珍律師(即陳森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拾肆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
  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就管理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叁拾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肆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