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耀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俊寬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王組志」或「王祖志」?)。
二、查林俊寬非系爭買賣合約書之當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林俊
寬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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