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號
TPDV,104,司促,25,2015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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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建旭
      林展龍
      王湘妘(原名王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湘妘原名王│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489528│慧珠、林建旭│7月20日起  │2月28日止  │八三     │
│  │元  │、林展龍  │      │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9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湘妘原名│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9528│王慧珠、林│8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建旭、林展│      │      │百分之十,逾期│
│  │   │龍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5號)
  (一)緣債務人林建旭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林展
  龍、王湘妘原名王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筆,金
  額總計新臺幣494,313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建旭本息繳至民國103年7月19日止,即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89,528元及如「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
  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展
  龍、王湘妘原名王慧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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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