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49號
TPDV,104,司促,2449,20150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弘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肆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