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21號
TPDV,104,司促,2421,20150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蘋鍹(原名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