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瑞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法院
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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