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張世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政修即國富企業社
蔡政修
蔡福來
邱寶珍
邱奕仁
一、債務人蔡政修即國富企業社、蔡福來、邱寶珍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蔡政修、邱奕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
壹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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