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77號
TPDV,104,司促,2377,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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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張世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政修即國富企業社
      蔡政修
      蔡福來
      邱寶珍
      邱奕仁
一、債務人蔡政修即國富企業社蔡福來邱寶珍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蔡政修邱奕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
  壹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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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