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43號
TPDV,104,司促,2343,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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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貴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黃貴媛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0,848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2,7
  15元整(2008/4/16-2015/1/19按19.89%)。(三)逾期費用:
  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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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