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