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2號
TPDV,104,司促,222,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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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合心
代 理 人 宋威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怡雯
      胡金德
一、債務人胡金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怡雯胡金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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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