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合心
代 理 人 宋威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怡雯
胡金德
一、債務人胡金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怡雯、胡金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