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19號
TPDV,104,司促,2219,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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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如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
  緣相對人黃如霜於民國94年1 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7095 元及費用753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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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