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俊穎(原名李駿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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