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35號
TPDV,104,司促,2135,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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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錫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補正狀繕
  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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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