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麟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高麟輝於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 本金債權:新臺幣212,882 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 元整。( 三) 延滯
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21 2,88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