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德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0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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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德亮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7%│
│ │340449│ │2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德亮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352144│ │2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德亮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30068 │ │2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01號)
(一) 債務人陳德亮於民國102 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07 年01
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 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2月29日止累計
345,603 元正未給付,其中340,449 元為本金;4,670
元為利息( 2014/11/11~2014/12/29);484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德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3 年12月22日止累計398,317 元正未給付
,其中382,212 元為消費款;14,905元為循環利息(
2014/10/8~2014/12/ 22);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2) ,( 003)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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