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伯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博陸國際展覽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陸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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