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立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零叁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94號)
緣債務人馮立中於民國92年07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
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12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811,039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509648元,自民國95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0
3 年12月02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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