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耿宏(原名葉耿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0四年
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
(一)債務人葉耿漢於096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 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6,539 元整未
為清償(含消費款118,865 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5,388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86 元整及違約金40
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124,253 元整自104 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
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
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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