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68號
TPDV,104,司促,1868,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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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峯琦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威融即泓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威融即泓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吳威融即泓泰企業社住居於新北市汐止區,非本院 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 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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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