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7號
TPDV,104,司促,177,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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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欣穎
      宋光正
      馬 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零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7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光正、宋│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9071 │欣穎、馬麗│7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光正、宋│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071 │欣穎、馬麗│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一)、緣債務人宋欣穎於民國94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
      務人宋光正馬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 筆,共計新臺幣34萬0,43
      0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
      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宋欣穎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 萬9,071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宋光正馬麗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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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