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5號
TPDV,104,司促,175,201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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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柳進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雍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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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