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柳進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雍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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