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74號
TPDV,104,司促,1674,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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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宗明
代 理 人 張世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4
  年1 月16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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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