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方宗明代 理 人 張世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4 年1 月16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