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62號
TPDV,104,司促,1662,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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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金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北縣白象山金源禪寺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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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