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賴金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北縣白象山金源禪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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