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志華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115元│ │1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鄧志華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5000 │ │1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鄧志華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3982│ │1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
(一) 債務人鄧志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4 年01月07日止累計259,015 元正未給付,其中
240,097 元為消費款;18,163元為循環利息(2014/8/22~2
015/01/ 07);75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 003)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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