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智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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