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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