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33號
TPDV,104,司促,1533,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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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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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