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2號
TPDV,104,司促,152,2015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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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敏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育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玖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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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