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敏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高育民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玖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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