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號
TPDV,104,司促,15,201501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 杰
      李富華
      林秀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杰、李富│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7720 │華、林秀汝│7月22日起  │2月03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4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杰、李富│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720 │華、林秀汝│8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5號)
  (一)緣債務人李杰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李富華
     、林秀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2,843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另因前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不足
     30,000元,申請緩繳貸款本息一年,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杰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17,72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富華林秀汝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